綜合醫院建筑設計規范
(Architectural and design Code
for general hospital)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聯合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前 言
本規范是根據建設部建標[2003]102號文“關于印發《二○○二至二○○三年度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制訂、修訂計劃》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國衛生經濟學會醫療衛生建筑專業委員會作為主編單位,會同有關設計、研究、管理、使用單位共同編制的。
在編制過程中,規范編制組進行了廣泛、深入的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多年來醫院建筑設計的實踐經驗,積極采納科研成果,參照有關國際和國內的技術標準,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通過反復討論、修改和完善,最后經審查定稿。
本規范包括10章和 個附錄。主要內容是:規定了綜合醫院建筑設計的階段、依據、內容、平面、裝修的技術要求,基本技術指標要求;同時對綜合醫院的給水排水、消防設施、污水、污物處理、電氣、智能化系統和醫用氣體供應配置的原則、數量、技術方案、處理方法做了必要的規定。
本規范中以黑體字標志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規范由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中國衛生經濟學會醫療衛生建筑專業委員會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
為了提高規范質量,請各單位和個人在執行本規范的過程中,認真總結經驗,積累資料,如發現需要修改或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和建議反饋給中國衛生經濟學會醫療衛生建筑專業委員會(地址:北京市東城區黃化門街43號;郵政編碼:100009;電話:64076399、64076617;傳真64076617;電子郵件:dxy6080@sina.com, dxy6080@sohu.com),以供今后修訂時參考。
本規范主編單位、參編單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編單位:中國衛生經濟學會醫療衛生建筑專業委員會
參編單位:上海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元國際設計研究院
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
同濟大學
解放軍總后勤部建筑設計院
中國醫學科學院協和醫院、腫瘤醫院
北京大學第一醫院、第三醫院、第四醫院
北京市衛生局、海淀區婦產醫院
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學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按承擔的章節排序)
于 冬 王鐵林 張行健 辛春華 黃曉家 沈晉明 王 漪 王 健 劉 強
主要參與人:(按姓氏筆畫)
馬遂、劉大為、劉富凱、任武愛、朱秀安、許鐘麟、李包羅、李遲、郭大榮、郭健、胡逸民、趙天衛、趙蘭才、倪照鵬 黃云樹、梅自力、
目 錄
1 總 則
2 術語與略語
2.1 術 語
2.2 略 語
3 醫療工藝設計
3.1 醫療工藝設計內容及要求
3.2 3.2 醫療工藝設計參數
3.3 3.3 醫療工藝設計相關專業系統
3.4 3.4 醫療用房基本醫療裝備
4 選址與總平面
4.1 選 址
4.2 總平面
5 建筑設計
5.1 一般規定
5.2 門診用房
5.3 急診部用房
5.4 傳染門診
5.5 發熱門診
5.6 住院用房
5.7 生殖中心
5.8 手術部
5.9 放射診斷
5.10 核磁共振
5.11 放射治療
5.12 核醫學
5.13 介入治療
5.14 檢驗科
5.15 病理科
5.16 超聲、電生理與肺功能
5.17 內窺鏡室
5.18 理療科
5.19 血庫
5.20 藥劑科
5.21 中心(消毒)供應室
5.22 膳食部
5.23 洗衣房
5.24 太平間
5.25 固體廢棄物處理
5.26 防火與疏散
6 給水排水、消防和污水處理
6.1 一般規定
6.2 給水
6.3 排水
6.4 熱水
6.5 飲用水
6.6 制藥和醫療用水
6.7 消防
6.8 污水、污物
6.9 管材
7 采暖、通風及空調系統
7.1 一般規定
7.2 潔凈用房的通用要求
7.3 門診部
7.4 急診部
7.5 住院部
7.6 潔凈手術部
7.7 醫療技術部
7.8 配藥中心
7.9 中心供應室
8 電 氣
8.1 一般規定
8.2 電 源
8.3 安全保護
8.4 電氣設備的選擇與安裝
8.5 應急電源系統
8.6 照明設計
8.7 防雷及接地設計
9 醫院智能化系統
9.1 一般規定
9.2 火災報警及消防聯動控制系統
9.3 緊急廣播和公共廣播系統
9.4 建筑設備監控系統
9.5 安全防范系統
9.6 停車場管理系統
9.7 IC卡系統(一卡通)
9.8 綜合布線系統
9.9 衛星電視及有線電視系統
9.10 電話程控交換機
9.11 計算機網絡設備
9.12 綜合醫療信息管理的軟件與硬件
9.13 觸摸屏信息查詢系統
9.14 醫用對講系統
9.15 視頻示教系統
9.16 樓宇管理系統BMS(物業管理系統)
10 醫用氣體
10.1 一般規定
10.2 氣源設備
10.3 氣體配管
10.4 各種醫用氣體的供氣壓力
10.5 各種醫用氣體的消耗量
10.6 氧氣管與其它管線之間距離
1 總 則
1.0.1 為使綜合醫院建筑設計符合安全、衛生、節能、環保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城鎮新建、改建和擴建的綜合醫院建筑設計,其它專科醫院可參照執行。
1.0.3 醫院建筑設計應滿足醫療工藝的要求,有效保障控制醫院感染、節約能源、保護環境,創造以人為本的就醫環境。同時應體現醫院的特點,結合其專科特長及管理模式,力求達到使用方便、實用美觀、安靜舒適、內部建筑空間變化靈活并留有可持續發展的可能。
1.0.4 醫療工藝設計是醫院設計過程中重要的設計階段,是醫院建筑設計的依據。醫療工藝設計必須明確醫院的規模、性質、任務、流程、醫療設備等醫療功能需求。
1.0.5 綜合醫院的建筑設計除應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規范的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標準、規范的要求。
2 術語與略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