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計算機網絡信息發布管理規范
為了切實加強我院計算機網絡信息發布的管理工作,充分發揮網絡效益,特制訂本規范如下:
第一條 原則上信息發布只供我院人員方便工作和開展科研使用,不提供商業性服務。
第二條 信息發布管理委員會負責審查各科室所發布的信息。我院所有人員在醫院網絡上發現有礙社會治安、我院建設及其它不健康的信息時有義務有責任及時上報信息發布管理委員會。
第三條 各科室、部門所要發布的信息須由本科室、部門負責人審核后方可發布。科室、部門負責人若要移交信息發布權限給指定人員,須經雙方同意后,向信息發布安全管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審批通過后該科室、部門負責人及指定人員將同時成為該科室或部門的網絡信息負責人。網絡信息負責人對上網信息審查不嚴,造成嚴重后果的,將視情節輕重追究相關責任。
第四條 系統軟件嚴格限制其訪問權限,對不同的操作人員、不同的信息等級分設口令。系統管理員口令絕對保密,根據用戶需求嚴格控制、合理分配用戶權限。
第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信息發布管理委員會可提出警告或停止其使用網絡,情節嚴重者,尚不構成犯罪的,提交我院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制作、復制、發布、傳播下列信息:
1.違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2.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3.損害國家、醫院榮譽和利益的;
4.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5.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謠言,擾亂社會、醫院秩序,破壞社會、醫院穩定的;
7.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二) 盜用他人帳號的;不按我院有關規定擅自轉借用戶帳號造成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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