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審查的若干規定
1.引 言
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的審查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本章旨在根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對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的審查特殊性作出具體規定。
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還具有與其他領域的發明專利申請相同的一般性,對于本章未提及的一般性審查事項,應當遵循本指南其他章的規定,對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審查。
本章所說的計算機程序本身是指為了能夠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由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符號化指令序列或者符號化語句序列。計算機程序本身包括源程序和目標程序。
本章所說的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是指為解決發明提出的問題,全部或部分以計算機程序處理流程為基礎,通過計算機執行按上述流程編制的計算機程序,對計算機外部對象或者內部對象進行控制或處理的解決方案。所說的對外部對象的控制或處理包括對某種外部運行過程或外部運行裝置進行控制,對外部數據進行處理或者交換等;所說的對內部對象的控制或處理包括對計算機系統內部性能的改進,對計算機系統內部資源的管理,對數據傳輸的改進等。涉及計算機程序的解決方案并不必須包含對計算機硬件的改變。
2.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的審查基準
審查應當針對要求保護的解決方案,即每項權利要求所限定的解決方案。
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不授予專利權。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屬于本部分第一章第4.2節所述情形的,按照該節的原則進行審查:
(1)如果一項權利要求僅僅涉及一種算法或數學計算規則,或者計算機程序本身或僅僅記錄在載體(例如磁帶、磁盤、光盤、磁光盤、ROM、PROM、VCD、DVD或者其他的計算機可讀介質)上的計算機程序,或者游戲的規則和方法等,則該權利要求屬于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不屬于專利保護的客體。
如果一項權利要求除其主題名稱之外,對其進行限定的全部內容僅僅涉及一種算法或者數學計算規則,或者程序本身,或者游戲的規則和方法等,則該權利要求實質上僅僅涉及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不屬于專利保護的客體。
例如,僅由所記錄的程序限定的計算機可讀存儲介質或者一種計算機程序產品,或者僅由游戲規則限定的、不包括任何技術性特征,例如不包括任何物理實體特征限定的計算機游戲裝置等,由于其實質上僅僅涉及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因而不屬于專利保護的客體。但是,如果專利申請要求保護的介質涉及其物理特性的改進,例如疊層構成、磁道間隔、材料等,則不屬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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