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婦幼保健機構信息工作管理規范(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婦幼保健機構信息工作的管理,提高信息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加強學科體系發展,滿足衛生行政部門和婦幼保健機構進行科學決策和開展規范化管理與優質服務的需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中國婦女發展綱要(2001-2010)》、《中國兒童發展綱要(2001-2010)》、《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衛生部《全國衛生統計工作管理辦法》、衛生部《全國衛生信息化發展規劃綱要2003-2010年》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婦幼保健機構信息工作是指衛生行政部門和婦幼保健機構為實行科學管理和開展優質服務,掌握婦女、兒童健康狀況及其影響因素,評價婦幼保健和臨床診療工作開展情況而組織開展的各項信息管理工作,是婦幼保健機構常規管理工作的組成部分之一。按業務管理內容和范圍劃分,婦幼保健機構信息工作包括婦幼衛生信息管理和醫院信息管理等兩個主要方面。
第三條 婦幼保健機構信息工作管理規范是對婦幼保健機構信息工作在組織管理、工作內容、資源配置、制度建設、考核評估等方面提出的基本要求,適用于各級各類婦幼保健專業機構。
第四條 本規范內容不包括信息工作中關于數據搜集、整理、分析、上報、反饋等信息管理具體工作的規范化要求以及信息系統標準等,相關要求參照衛生部和有關部門制定的其它有關規定。
第五條 醫院信息管理的工作任務主要是開展以服務對象信息、臨床診療信息、藥品信息、后勤物資信息、病案統計信息、財務信息、醫保結算信息和其它管理信息等為主要內容的一系列院內信息管理及信息網絡系統建設,主要圍繞醫院管理層、醫護人員和就診服務對象三方,實現輔助科學決策、提高內部效率、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和加強過程監管的醫院管理目標。具體管理要求參照衛生部和有關部門制定的相關文件,不列入本規范內容。
第六條 各地可在本規范基礎上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實施細則。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婦幼保健機構信息工作應在衛生行政部門的指導下由婦幼保健機構院(所)長直接負責管理。婦幼保健機構內設置信息中心(科),根據業務開展的需要可下設二級科室,實行分工協作。
第八條 信息中心(科)是兼具信息化建設管理、信息服務和綜合協調的職能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各相關業務部門共同開展各項群體保健與臨床診療信息管理工作,并具體承擔信息數據的搜集、整理、分析、上報和反饋以及信息化建設等任務,保證信息資源統一規劃和共享,實行信息歸口管理。
第九條 婦幼衛生信息管理工作實行分級管理。
(一)婦幼保健機構受衛生行政部門委托,負責轄區內各類醫療保健機構中與婦女、兒童健康相關信息的搜集、整理、上報、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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