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管理制度
一、國內出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達成公司經營目標,根據業務需要,公司將調派員工出差或長期派駐外地(公司總部或分支機構所在地以外地區)工作。
第二條 員工出差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 為加強公司出差管理,出差須填寫“出差/費用申請表”。出差期限由部門主管或公司總(副)經理視情況需要,事先予以確定。如遇特殊情況未及辦理出差申請,則在回公司后須立即補辦有關手續,方法如下:
不需借款時
1、出差前,須填寫“出差/費用申請表”,詳盡列示欄目內容,由部門經理或上級領導審批,并在“備用金申請”欄注明“無”。
2、出差結束后,詳細填寫出差報告。如果計劃行程與實際行程有差別,報銷前須填寫“實際旅行行程”欄;再經部門經理或上級領導審批。
3、報銷費用時必須附有出差申請表及出差報告,如無以上兩表,財務部有權拒絕予以報銷。
需要借款時
1、出差前,須填寫“出差/費用申請表”,詳盡列示欄目內容,在對應借款幣種填寫大寫人民幣金額,由部門經理或上級領導審批。
2、到財務部領取借款后,自留申請表復印件以便報銷時使用。
3、出差結束后,詳細填寫出差報告。如果計劃行程與實際行程有差別,報銷前須在自留申請表復印件上填寫“實際旅行行程”欄,再經部門經理或上級領導審批。
4、報銷費用時應附有出差申請表復印件及出差報告,如無以上兩表,財務部有權拒絕予以報銷。
(二) 各辦事處銷售人員不需另外填寫出差報告,但在員工周報中應詳細寫明每日工作事項。
(三) 報銷出差費用,無論出差時間長短,必須詳細填寫“差旅費報銷單”,并在返回公司后一周內向財務部門報賬并結清差旅費借款。超過三周時間未結算借款者,財務部門有權從借款人當月工資中先行扣除,待報銷后核發余額。
(四) 長期外駐的員工,在本地已成立公司分支機構并且財務運作正常之前,可申請長期差旅費借款。出差時間超過一個月時出差費用每月必須報銷一次。
第三條 出差時間的批準權限規定如下:
(一) 國內出差:一周以內由部門主管批準,一周以上由總(副)經理批準。部門主管及經理以上人員一律由總經理批準,長期駐外由總經理與董事長共同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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