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科技有限公司財務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財務預算管理,規范財務工作,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財務管理法規制度和公司章程,結合本公司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財務管理的基本目標:明確公司各項開支的審批權限及流程,嚴格遵循國家財經法規和公司財務制度,使各項財務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據可依。
第二章 財務管理的一般規定
第三條 本公司經濟活動發生的所有資金收支,統一由財務部門負責辦理。財務部是代表公司對外結算債權、債務的唯一機構。未經授權和委托,任何部門和個人均無權處理有關資金收支的工作。任何越權行為都是無效的,相關責任人必須對造成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條 支付款項必須取得合法、有效的單據。經手人必須在單據上簽名或蓋章,整理好單據,經有權審批的領導批準、會計人員核對無誤符合支付原則后,方可辦理報銷支付款項。手續不全、內容有錯或可疑的,財務人員有權拒絕付款。
第五條 出具的各種發票、事業單位收據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必須為國家統一發票或事業單位收據。從外單位取得的發票必須蓋有填制單位的財務公章,票據客戶名稱寫明“北京 科技有限公司”。
第六條 嚴禁任何部門、人員使用虛假、偽造發票進行報銷。違反此項規定產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相關責任人承擔,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七條 根據《國務院現金管理條例》,支票金額起點為一百元。在結算起點以上的可以通過銀行轉賬支付。一次向單個單位支付金額超過一千元的,必須通過銀行轉賬支付,不允許支付現金。
注:規定項目(如差旅費、機票等)及個別財務部門認可的特殊項目除外。
第八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凡在公司辦理報銷的,必須出具真實、合法的原始票據。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票據,會計人員有權不予接受,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會計人員有權予以退回,并要求發放單位更正、補充,然后予以報銷。財務部門對不符合報銷規定的單據應要求更換;無法更換的,財務部可拒絕報銷。
第九條 公司于每月10日發放工資。月中或年底公司會根據個人表現對表現突出者或對公司做出巨大貢獻者予以獎勵。
第三章 差旅費管理
第十條 員工出差,可乘坐火車硬座或硬臥;一般不能乘坐飛機,特殊情況需經總經理批準。
注:上述各項標準采用實銷實報,超過上述標準乘坐交通工具產生的費用,由本人負責,公司不予報銷。
第十一條 員工出差,公司提供統一訂票、買票,但買票費用需要個人代為墊付;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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