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前 言 1
城鄉居民健康檔案管理服務規范 2
健康教育服務規范 23
0~36個月兒童健康管理服務規范 27
孕產婦健康管理服務規范 43
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務規范 52
預防接種服務規范 54
傳染病報告和處理服務規范 59
高血壓患者健康管理服務規范 61
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務規范 66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務規范 71
前 言
為貫徹落實衛生部、財政部、人口計生委聯合印發的《關于促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逐步均等化的意見》(衛婦社發〔2009〕70號),規范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管理,衛生部在總結各地實施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經驗的基礎上,組織制定了《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2009年版)》(以下簡稱《規范》)。
本《規范》分為10個類別,即:城鄉居民健康檔案管理、健康教育、0~36個月兒童健康管理、孕產婦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預防接種、傳染病報告和處理、高血壓患者健康管理、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在各項規范中,分別對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服務對象、內容、流程、要求、考核指標及服務記錄表單等作出了規定。《規范》所列服務內容免費向城鄉居民提供,其中部分檢查項目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開展,考核指標標準由各地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自行確定。各項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服務記錄表單應納入居民健康檔案統一管理。
《規范》主要作為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等城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居民免費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參考依據,其他醫療衛生機構提供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可參照執行。《規范》所列公共衛生服務項目主要由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負責組織實施,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應分別接受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業務管理并合理承擔公共衛生服務任務。城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應接受各專業公共衛生機構的業務指導。
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規范》的基本要求,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訂本地區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本《規范》也可作為各級衛生行政部門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績效考核的依據。鑒于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將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公共衛生服務需要和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進行調整,目前《規范》暫作為試行版本,衛生部將根據實際情況適時對《規范》進行修訂。
城鄉居民健康檔案管理服務規范
一、服務對象
轄區內常住居民,包括居住半年以上的戶籍及非戶籍居民。以0~36個月兒童、孕產婦、老年人、慢性病患者等人群為重點。
二、服務內容
(一)居民健康檔案的內容
居民健康檔案內容包括個人基本信息、健康體檢、重點人群健康管理記錄和其他醫療衛生服務記錄。
1.個人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等基礎信息和既往史、家族史等基本健康信息。
2.健康體檢包括一般健康檢查、生活方式、健康狀況及其疾病用藥情況、健康評價等。
3.重點人群健康管理記錄包括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要求的0~36個月兒童、孕產婦、老年人、慢性病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等各類重點人群的健康管理記錄。
4.其他醫療衛生服務記錄包括上述記錄之外的其他接診記錄、會診記錄等。
5.農村地區在居民個人健康檔案基礎上可增加家庭成員基本信息和變更情況,及家庭成員主要健康問題,社會經濟狀況,農村家庭廚房、廁所使用,禽畜欄設置等信息。
(二)居民健康檔案的建立
1.轄區居民到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接受服務時,由醫務人員負責為其建立居民健康檔案,并根據其主要健康問題和服務提供情況填寫相應記錄。同時為服務對象填寫并發放居民健康檔案信息卡。
2.通過入戶服務(調查)、疾病篩查、健康體檢等多種方式,由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組織醫務人員為居民建立健康檔案,并根據其主要健康問題和衛生服務需要填寫相應記錄。
3.將醫療衛生服務過程中填寫的健康檔案相關記錄表單,裝入居民健康檔案袋統一存放。農村地區可以家庭為單位集中存放保管。有條件的地區錄入計算機,建立電子化健康檔案。
(三)居民健康檔案的使用
1.已建檔居民到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復診時,應持居民健康檔案信息卡,在調取其健康檔案后,由接診醫生根據復診情況,及時更新、補充相應記錄內容。
2.入戶開展醫療衛生服務時,應事先查閱服務對象的健康檔案并攜帶相應表單,在服務過程中記錄、補充相應內容。
3.對于需要轉診、會診的服務對象,由接診醫生填寫轉診、會診記錄。
4.所有的服務記錄由責任醫務人員或檔案管理人員統一匯總、及時歸檔。
5.農村地區建立居民健康檔案可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相結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