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信息發布、審核、登記制度
我院計算機信息發布實行辦公室統籌安排,各部門發布,部門負責人審核,信息處監管的原則。各部門在信息發布方面必須恪守如下規定:
第一條 任何人員不得利用醫院網站和電子留言板等發布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的信息,不得侵犯國家、社會、集體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醫院網站復制和傳播下列信息:一但在本站發現用戶制作、復制、查閱和傳播下列信息的:
(一)煽動抗拒、破壞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實施;
(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
(三)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
(六)宣揚封建迷信、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教唆犯罪;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八)損害國家機關信譽;
(九)其他違反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
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刪除本網絡中含有上述內容的地址、目錄, 并保留原始記錄,在二十四小時之內向市公安局網絡監支隊報告。
第二條 醫院的各個科室,如果要在本院醫院網上建立網站、論壇與電子留言板等必須按照醫院有關規定,進行相關報批手續,經信息中心登記、批準后,才能正式使用與發布信息。同時要做好這些信息發布系統有害信息檢測報警技術措施,并及時對發布信息進行信息內容、發布時間、發布IP地址的記錄以及記錄備份保存60天。
第三條 醫院部門負責人、信息管理員、網絡管理員按照各自的職能必須定期(每天至少一次)檢查自己職責管理范圍內鏈接網站(包括個人主頁)、電子留言板等的信息內容,若發現其包含有害信息的應及時取消其鏈接和取消其用戶資格,有違反法律法規的應及時交上報學校信息中心,情節嚴重的、涉及國家安全的應立即上報市公安局網絡監支隊。
第四條 部門負責人應在充分理解國家有關的各項法律、法規制度的基礎上及時處理本部門的信息發布審核工作,并做好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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