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關于印發《電子病歷系統功能規范(試行)》的通知
衛醫政發〔2010〕1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按照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有關工作安排,為規范醫療機構
電子病歷管理,明確醫療機構電子病歷系統應當具有的功能,更
好地發揮電子病歷在醫療工作中的支持作用,促進以電子病歷為
核心的醫院信息化建設工作,我部組織制定了《電子病歷系統功
能規范(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電子病歷系統功能規范(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醫療機構電子病歷管理,明確醫療機構電子
病歷系統應當具有的功能,更好地發揮電子病歷在醫療工作中的
支持作用,促進以電子病歷為核心的醫院信息化建設工作,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病
歷書寫基本規范》、《電子病歷基本規范(試行)》和《電子病
歷基本架構與數據標準(試行)》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
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醫療機構電子病歷系統的建立、使用、
數據保存、共享和管理。
第三條 電子病歷系統是指醫療機構內部支持電子病歷信息
的采集、存儲、訪問和在線幫助,并圍繞提高醫療質量、保障醫
療安全、提高醫療效率而提供信息處理和智能化服務功能的計算
機信息系統,既包括應用于門(急)診、病房的臨床信息系統,
也包括檢查檢驗、病理、影像、心電、超聲等醫技科室的信息系
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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