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關于印發《電子病歷系統功能規范(試行)》的通知
衛醫政發〔2010〕1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按照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有關工作安排,為規范醫療機構電子病歷管理,明確醫療機構電子病歷系統應當具有的功能,更好地發揮電子病歷在醫療工作中的支持作用,促進以電子病歷為核心的醫院信息化建設工作,我部組織制定了《電子病歷系統功能規范(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電子病歷系統功能規范(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醫療機構電子病歷管理,明確醫療機構電子病歷系統應當具有的功能,更好地發揮電子病歷在醫療工作中的支持作用,促進以電子病歷為核心的醫院信息化建設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病歷書寫基本規范》、《電子病歷基本規范(試行)》和《電子病歷基本架構與數據標準(試行)》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醫療機構電子病歷系統的建立、使用、數據保存、共享和管理。
第三條 電子病歷系統是指醫療機構內部支持電子病歷信息的采集、存儲、訪問和在線幫助,并圍繞提高醫療質量、保障醫療安全、提高醫療效率而提供信息處理和智能化服務功能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既包括應用于門(急)診、病房的臨床信息系統,也包括檢查檢驗、病理、影像、心電、超聲等醫技科室的信息系統。
第四條 本規范是醫療機構建立和完善電子病歷系統的功能評價標準,側重于提高醫療質量、保障醫療安全、提高醫療效率相關的重要功能,不涉及實現各項功能的技術和方式。
第五條 電子病歷系統功能分為必需、推薦和可選三個等級。必需功能是指電子病歷系統必須具備的功能;推薦功能是指電子病歷系統目前可以暫不具備,但在下一步發展中應當重點擴展的功能;可選功能是指為進一步完善電子病歷系統,醫療機構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實現的功能。
第二章 電子病歷系統的基礎功能
第六條 電子病歷系統應當具有用戶授權與認證、使用審計、數據存儲與管理、患者隱私保護和字典數據管理等基礎功能,保障電子病歷數據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可用性。電子病歷的管理以建立數據中心為基礎,實現信息實時上傳和自動備份到醫院數據中心和第三方存儲中心,在設定一定權限的基礎上實現數據資源的共享,并保障數據安全。
第七條 用戶授權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一)必需的功能:
1.創建用戶角色和工作組,為各使用者分配獨立用戶名的功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