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病歷系統功能規范
(征求意見稿0.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電子病歷在醫療工作中的潛在作用,引導和規范電子病歷系統的研發和有效應用,結合醫院醫療工作實際和電子病歷的應用現狀及發展趨勢,特制訂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所稱電子病歷是指醫院內部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以電子化方式采集、存儲和使用的有關患者個人的醫療記錄總和。實現電子病歷,需要一套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支撐。本規范所稱的電子病歷系統是指醫院內部支持電子病歷信息的采集、存儲和訪問,并圍繞提高醫療工作效率,改進醫療質量、降低醫療差錯而提供信息處理和智能化服務功能的一套計算機信息系統。
第三
條 根據上述電子病歷系統的定義,醫院內部一切與患者醫療相關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都屬于電子病歷系統的組成部分,其中既包括應用于門診、病房的臨床信息系統,也包括檢驗、放射、心電等各類醫技科室的輔助檢查信息系統。由于電子病歷系統組成內容相當寬泛,考慮到電子病歷的主要目標和功能,本規范將范圍集中在面向醫生、護士使用的臨床信息系統功能以及相關的基礎系統功能方面,檢驗信息系統(LIS)、放射影像信息系統(PACS)等輔助科室信息系統的功能不列入規范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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