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衛生信息化工作的規范管理,進一步加快衛生信息化基礎設施建設,保證醫院信息系統的質量,減少不必要的重復研制和浪費,保護用戶利益,推動和指導醫院信息化建設,特制定本《醫院信息系統基本功能規范》。
第二條 制定本規范的目的是為衛生部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評審醫院信息系統提供一個基本依據,亦是現階段商品化醫院信息系統必須達到的基本要求。
第三條 本規范同時為各級醫院進行信息化建設的指導性文件,用于評價各級醫院信息化建設程度的基本標準。
第四條 醫院信息系統的定義:醫院信息系統是指利用計算機軟硬件技術、網絡通訊技術等現代化手段,對醫院及其所屬各部門對人流、物流、財流進行綜合管理,對在醫療活動各階段中產生的數據進行采集、存貯、處理、提取、傳輸、匯總、加工生成各種信息,從而為醫院的整體運行提供全面的、自動化的管理及各種服務的信息系統。醫院信息系統是現代化醫院建設中不可缺少的基礎設施與支撐環境。
第五條 實用性是評價醫院信息系統的主要標準。它應該符合現行醫院體系結構、管理模式和運作程序,能滿足醫院一定時期內對信息的需求。它是現代醫院管理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并能對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工作效率,管理水平,為醫院帶來一定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產生積極的作用。
第六條 醫院信息系統不是簡單地模擬現行手工管理方法,而是根據醫院管理模式采用科學化、信息化、規范化、標準化理論設計建立的。在建設醫院信息系統前,醫院必須首先規范自身的管理制度及運行模式。醫院信息系統建立的過程,應是醫院自身規范管理模式和管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不斷完善機制的過程。
第七條 醫院信息系統是一個綜合性的信息系統,功能涉及到國家有關部委制定的法律、法規。包括醫療、教育、科研、財務、會計、審計、統計、病案、人事、藥品、保險、物資、設備…等等。因此,評價醫院信息系統首先必須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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