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開展縣級醫院信息化建設項目評估驗收的通知
湘衛醫發〔2012〕16號
各市州衛生局,各項目單位:
根據《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10年縣醫院能力建設項目的通知》(衛辦醫管函〔2010〕1074號)、《湖南省實施2010年中央補助地方醫改專項資金縣級醫院信息化建設項目計劃》(見湘衛規財發〔2011〕1號文件)的要求,我廳將組織對縣級醫院信息化建設項目進行評估驗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評估驗收內容
(一)項目系統評估。
軟件功能評估:主要評價系統功能與衛生部《醫院信息系統基本功能規范》、《縣級綜合醫院信息系統建設技術解決方案》、《基于電子病歷的醫院信息平臺建設技術解決方案(1.0版)》、《電子病歷基本架構與數據標準(試行)》、《電子病歷系統功能規范(試行)》等規范中相關要求的符合度。
數據標準化評估:主要通過對數據標準測試,評價系統中的數據內容、結構及代碼與國家頒布的《住院病案首頁基本數據集標準(試行)》、《門診診療基本數據集標準(試行)》、《住院診療基本數據集標準(試行)》等標準、規范的符合度。
系統運行性能評估:評價系統在整體技術架構與實際運行性能等方面是否達到國家相關規范的要求。
(二)項目管理評估。項目規劃、設計、招投標等方面是否按照衛生部、省衛生廳及相關規定執行;項目的組織管理、施工管理、運維管理等方面的制度、監管,以及管理、技術人員配備,維護經費安排等;項目經費管理與使用情況是否設立專賬,專款專用,有明細賬目,是否有擅自更改用途、擠占、挪用的現象。
(三)項目使用評估。系統調試情況與試運行情況,根據醫院與施工公司提供的調試與試運行報告,了解系統施工、調試與醫院業務工作的相容度;人員培訓情況,通過對操作人員的測試,了解對操作人員培訓的效果與范圍是否能達到系統正常運行的要求;項目對醫院管理、業務支持等方面將可能產生的效果與預期目標。
二、評估驗收申請條件
(一)按照合同要求的所有系統全部建成,并滿足使用要求;
(二)機房建設等分項工程全部初驗合格;
(三)已通過軟件調試、測試;
(四)軟件已置于配置管理之下;
(五)各種技術文檔和驗收資料完備,符合項目建設與相關要求;
(六)系統建設和數據處理符合信息安全的要求;
(七)各種硬件設備經加電試運行,狀態正常;
(八)合同或合同附件規定的其他驗收條件。
三、評估驗收方法
(一)查看資料。按照衛生部、省衛生廳有關項目管理的規定與要求,對照項目招投標文件要求,檢查項目文檔資料;按照合同的培訓協議,檢查相關人員培訓的原始資料;按照有關財務管理規定,檢查項目明細賬目;按照醫院信息化建設的要求,檢查項目單位制訂的相關規章制度與操作規范。
(二)系統測試。專家對系統各個模塊進行全面測試、評估。
(三)設備清查。按照設備采購登記的內容,對硬件設備逐一核對。
(四)操作人員測驗。隨機抽查操作人員3-5名(臨床醫師、護士為必查對象)進行相關系統操作的考核。
四、評估驗收結論
(一)評估驗收合格:基本達到合同建設要求,資料完整,基本符合相關規范、標準,達到建設方案預期目的,系統運行安全可靠、項目管理符合要求,評分達到80分(含80分)以上。
(二)整改后再評估驗收:資料不完整,合同目標任務未完成,或相關規范、標準符合度不足60%,或項目管理有缺陷,或系統運行有故障,評分在60分(含)以上而低于80分,責成整改后,在7月31日前再予評估驗收。
(三)有以下情況之一者,評估驗收為不合格:
1、項目建設不符合國家、衛生部、省衛生廳的規范、標準要求,或未達到合同預定的要求;
2、項目的內容、目標或技術路線等明顯不符合醫院信息化建設的內容與要求;
3、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重大問題,尚未解決和做出說明,或項目實施過程及結果等存在糾紛尚未解決的;項目資金使用情況發現明顯問題的;
4、沒有對系統或硬件設備進行試運行,或者試運行不合格的;
5、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6、項目資金使用情況發現明顯問題的;
7、評分低于60分的。
五、評估驗收安排
(一)市州初評(3月中下旬)。各項目單位須在3月15日前向各市州衛生局提出初評申請,市州衛生局邀請省衛生廳確定的對口幫扶的三級醫院組成初評專家組,對設備配置、功能實現和項目文檔等內容進行審核,并進行系統功能的測試,在3月30日前向省衛生廳醫政處提交《初評測試報告》,初評合格的單位,同時向省衛生廳提交評估驗收申請報告與申請表(格式見附件1、2),不合格單位由市州衛生局提出處理意見,并報省衛生廳醫政處。
(二)省衛生廳終評(4月上中旬)。經對各市州衛生局提交的《初評測試報告》進行審核,根據項目單位提交的申請,公布符合終評條件的項目單位名單,省衛生廳委派終評考核專家組,采取隨機抽樣的方式,每個市州按照1:2的比例,隨機抽取終評單位,如有一個單位考評不合格,該市州所有項目單位則全部進行終評。
(三)隨機抽查(4月下旬起)。省衛生廳將隨時對項目單位運行系統進行隨機抽查,發現存在以下情形的,須重新評估驗收:接到群眾舉報,反映系統運行中存在重大質量問題,影響醫院正常工作;項目單位在運行中發現系統存在明顯安全隱患,經與施工單位協調,請求重新評估驗收;根據有關部門的要求,須對系統再次評估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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