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病案首頁部分項目填寫說明
一、基本要求
(一)凡本次修訂的病案首頁與前一版病案首頁相同的項目,未就項目填寫內容進行說明的,仍按照《衛生部關于修訂下發住院病案首頁的通知》(衛醫發〔2001〕286號)執行。
(二)簽名部分可由相應醫師、護士、編碼員手寫簽名或使用可靠的電子簽名。
(三)凡欄目中有“□”的,應當在“□”內填寫適當阿拉伯數字。欄目中沒有可填寫內容的,填寫“-”。如:聯系人沒有電話,在電話處填寫“-”。
(四)疾病編碼:指患者所罹患疾病的標準編碼。目前按照全國統一的ICD-10編碼執行。
(五)病案首頁背面中空白部分留給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結合醫院級別類別增加具體項目。
二、部分項目填寫說明
(一)“醫療機構”指患者住院診療所在的醫療機構名稱,按照《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登記的機構名稱填寫。組織機構代碼目前按照WS218-2002衛生機構(組織)分類與代碼標準填寫,代碼由8位本體代碼、連字符和1位檢驗碼組成。
(二)醫療付費方式分為:1.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2.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3.新型農村合作醫療;4.貧困救助;5.商業醫療保險;6.全公費;7.全自費;8.其他社會保險;9.其他。應當根據患者付費方式在“□”內填寫相應阿拉伯數字。其他社會保險指生育保險、工傷保險、農民工保險等。
(三)健康卡號:在已統一發放“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健康卡”的地區填寫健康卡號碼,尚未發放“健康卡”的地區填寫“就醫卡號”等患者識別碼或暫不填寫。
(四)“第N次住院”指患者在本醫療機構住院診治的次數。
(五)病案號:指本醫療機構為患者住院病案設置的唯一性編碼。原則上,同一患者在同一醫療機構多次住院應當使用同一病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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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齡:指患者的實足年齡,為患者出生后按照日歷計算的歷法年齡。年齡滿1周歲的,以實足年齡的相應整數填寫;年齡不足1周歲的,按照實足年齡的月齡填寫,以分數形式表示:分數的整數部分代表實足月齡,分數部分分母為30,分子為不足1個月的天數,如“2 月”代表患兒實足年齡為2個月又15天。
(七)從出生到28天為新生兒期。出生日為第0天。產婦病歷應當填寫“新生兒出生體重”;新生兒期住院的患兒應當填寫“新生兒出生體重”、“新生兒入院體重”。新生兒出生體重指患兒出生后第一小時內第一次稱得的重量,要求精確到10克;新生兒入院體重指患兒入院時稱得的重量,要求精確到10克。
(八)出生地:指患者出生時所在地點。
(九)籍貫:指患者祖居地或原籍。
(十)身份證號:除無身份證號或因其他特殊原因無法采集者外,住院患者入院時要如實填寫18位身份證號。
(十一)職業:按照國家標準《個人基本信息分類與代碼》(GB/T2261.4)要求填寫,共13種職業:11.國家公務員、13.專業技術人員、17.職員、21.企業管理人員、24.工人、27.農民、31.學生、37.現役軍人、51.自由職業者、54.個體經營者、70.無業人員、80.退(離)休人員、90.其他。根據患者情況,填寫職業名稱,如:職員。
(十二)婚姻:指患者在住院時的婚姻狀態。可分為:1.未婚;2.已婚;3.喪偶;4.離婚;9.其他。應當根據患者婚姻狀態在“□”內填寫相應阿拉伯數字。
(十三)現住址:指患者來院前近期的常住地址。
(十四)戶口地址:指患者戶籍登記所在地址,按戶口所在地填寫。
(十五)工作單位及地址:指患者在就診前的工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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