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信息系統基本規范(試行)》是為適應全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信息系統建設而編寫的,主要用于規范全國各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信息系統的設計和開發。本規范包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信息系統平臺建設規范、應用系統功能規范、基本數據集規范、數據代碼規范、統計指標規范和數據傳輸規范六部分。本規范編寫過程中,遵循了已經發布的相關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參考了部分國際標準。
衛生部將按照本規范的要求建立全國合作醫療數據交換中心,各省也要依照本規范的要求上報數據。各級衛生主管部門在采購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信息系統軟件活動中,應將規范作為標書的基本技術標準。國內各地區計算機軟件生產企業、經營單位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信息系統軟件和數據庫設計、開發、生產等項工作中均應參照執行本規范。
本規范自公布之日起試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解釋。
目 錄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信息系統基本規范》使用說明 1
第一部分 總則 3
第二部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信息系統》平臺建設規范 4
第一節 信息系統開發的基本原則 4
第二節 數據庫系統建設規范 5
第三節 網絡平臺建設規范 5
第四節 系統建設安全規范 6
第三部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信息系統》功能規范 8
一、用戶分類 8
二、功能分類 9
1、基本功能 9
2、可選功能 10
第四部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信息系統》基本數據集規范 12
一、相關機構數據D101 12
二、縣/鄉鎮/村/組自然檔案數據D201 13
三、家庭檔案數據D301 14
四、農民個人基本數據D401 14
五、醫療補償數據D501-502 16
1、門診醫療補償數據D501 16
2、住院醫療補償數據D502 17
六、合作醫療基金管理數據D601-602 19
1、農民繳費及家庭帳戶管理部分D601 19
2、合作醫療基金管理部分D602 20
七、財務管理、監督審計管理數據D701-702 20
1、財務管理數據D701 20
2、監督審計管理數據D702 21
第五部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信息系統》數據代碼規范 22
一、標準引用、編寫規則 22
二、數據代碼規范目錄 22
三、數據代碼規范 23
S101-01性別代碼 23
S101-02婚姻狀況代碼 24
S101-03民族代碼 24
S101-04地區代碼 26
S101-05健康狀況代碼 26
S101-06家庭關系代碼 27
S101-07職業分類代碼 27
S101-08專業技術職務代碼 27
S101-09行政職務代碼 28
S101-10戶屬性代碼 28
S101-11遷移標志代碼 29
S201-01衛生機構代碼(編碼說明) 29
S201-02機構隸屬關系代碼 29
S201-03機構經濟類型代碼 30
S201-04診療科室代碼 30
S201-05機構類別代碼 34
S201-06定點醫療機構類型代碼 36
S201-07資助部門類型代碼 37
S201-08醫療機構級別代碼 37
S301-01疾病分類代碼 37
S301-02入院狀態代碼 42
S301-03出院狀態代碼 42
S301-04醫療服務項目代碼(使用《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 42
S301-05就診類型代碼 42
S301-06補償類別代碼 43
S301-07參合屬性代碼 43
S301-08手術名稱代碼(參照ICD-9CM3) 43
S301-09補償帳戶類別代碼 43
S401-01基本藥品代碼(見國家基本藥物目錄) 43
第六部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信息系統》統計指標規范 44
一、分類 44
二、指標項 44
第七部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信息系統》數據傳輸規范 47
一、門診醫療補償數據傳輸規范T101 47
二、住院醫療補償數據傳輸規范T102 48
三、季上報數據傳輸規范T200 50
四、年上報數據傳輸規范T300 51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信息系統基本規范》使用說明
一、本規范是為適應全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信息系統建設而編寫,主要用于規范全國各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信息系統的設計和開發。
二、本規范包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信息系統平臺建設規范、應用系統功能規范、基本數據集規范、數據代碼規范、統計指標規范和數據傳輸規范六部分。
三、平臺建設規范規定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信息系統平臺建設的基本原則,各地進行本系統建設時應遵守本規范。
四、應用系統功能規范分為基本功能和可選功能兩部分。基本功能是各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信息系統中必須實現的功能,共分6大模塊。其中會計核算模塊在全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會計制度公布之前暫不做統一要求。可選模塊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信息系統建設中可以有選擇的使用。用戶分類規范中用戶分類可根據各地實際情況進行補充。
五、基本數據集是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信息系統中用于信息表達的基本數據。基本數據集具有以下含義:
1、作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信息系統設計的基礎數據必須在軟件和數據庫設計中給予體現;
2、作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信息系統的規范化數據標準,在名稱、定義、屬性、表達方式等方面具有排他性;
3、基本數據集不包容所有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信息系統中可能出現的數據,但都是其中最基本的數據;
4、行政主管部門設計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信息系統統計報表時的指標名稱應遵循基本數據集的標準。
基本數據集設數據編碼、數據名稱、數據類型、長度、相關數據代碼標準和備注六項。其中:數據編碼為本規范給定的用于基本數據表達的唯一編碼,該編碼應與數據庫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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