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城鄉居民健康檔案管理服務規范 1
健康教育服務規范 22
預防接種服務規范 26
0~6歲兒童健康管理服務規范 31
孕產婦健康管理服務規范 42
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務規范 52
高血壓患者健康管理服務規范 55
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務規范 60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務規范 65
傳染病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和處理服務規范 72
衛生監督協管服務規范 75
前 言
實施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是促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逐步均等化的重要內容,也是我國公共衛生制度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自2009年啟動以來,在城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得到了普遍開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11年,人均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補助標準由每年15元提高至25元。為進一步規范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管理,衛生部在《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2009年版)》基礎上,組織專家對服務規范內容進行了修訂和完善,形成了《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2011年版)》(以下簡稱《規范》)。
《規范》包括11項內容,即:城鄉居民健康檔案管理、健康教育、預防接種、0~6歲兒童健康管理、孕產婦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壓患者健康管理、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傳染病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和處理以及衛生監督協管服務規范。在各項服務規范中,分別對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服務對象、內容、流程、要求、考核指標及服務記錄表等作出了規定。《規范》中針對個體服務的相關服務記錄表應納入居民健康檔案統一管理,考核指標標準由各地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規范》是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等城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居民免費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參考依據,也可作為各級衛生行政部門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績效考核的依據。《規范》所列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主要由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負責組織實施,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分別接受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業務管理,并合理承擔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城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應接受當地疾病預防控制、婦幼保健、衛生監督等專業公共衛生機構的業務指導。其他醫療衛生機構提供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可參照本《規范》執行。
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規范》的基本要求,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訂本地區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鑒于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將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公共衛生服務需要變化和財政承受能力提高等因素不斷調整,衛生部將根據實際情況適時對《規范》進行修訂。
城鄉居民健康檔案管理服務規范
一、服務對象
轄區內常住居民,包括居住半年以上的戶籍及非戶籍居民。以0~6歲兒童、孕產婦、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等人群為重點。
二、服務內容
(一)居民健康檔案的內容
居民健康檔案內容包括個人基本信息、健康體檢、重點人群健康管理記錄和其他醫療衛生服務記錄。
1.個人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等基礎信息和既往史、家族史等基本健康信息。
2.健康體檢包括一般健康檢查、生活方式、健康狀況及其疾病用藥情況、健康評價等。
3.重點人群健康管理記錄包括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要求的0~6歲兒童、孕產婦、老年人、慢性病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等各類重點人群的健康管理記錄。
4.其他醫療衛生服務記錄包括上述記錄之外的其他接診、轉診、會診記錄等。
(二)居民健康檔案的建立
1.轄區居民到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接受服務時,由醫務人員負責為其建立居民健康檔案,并根據其主要健康問題和服務提供情況填寫相應記錄。同時為服務對象填寫并發放居民健康檔案信息卡。
2.通過入戶服務(調查)、疾病篩查、健康體檢等多種方式,由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組織醫務人員為居民建立健康檔案,并根據其主要健康問題和服務提供情況填寫相應記錄。
3.已建立居民電子健康檔案信息系統的地區應由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通過上述方式為個人建立居民電子健康檔案,并發放國家統一標準的醫療保健卡。
4.將醫療衛生服務過程中填寫的健康檔案相關記錄表單,裝入居民健康檔案袋統一存放。農村地區可以家庭為單位集中存放保管。居民電子健康檔案的數據存放在電子健康檔案數據中心。
(三)居民健康檔案的使用
1.已建檔居民到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復診時,應持居民健康檔案信息卡(或醫療保健卡),在調取其健康檔案后,由接診醫生根據復診情況,及時更新、補充相應記錄內容。
2.入戶開展醫療衛生服務時,應事先查閱服務對象的健康檔案并攜帶相應表單,在服務過程中記錄、補充相應內容。已建立電子健康檔案信息系統的機構應同時更新電子健康檔案。
3.對于需要轉診、會診的服務對象,由接診醫生填寫轉診、會診記錄。
4.所有的服務記錄由責任醫務人員或檔案管理人員統一匯總、及時歸檔。
三、服務流程
(一)確定建檔對象流程圖
(二)居民健康檔案管理流程圖
四、服務要求
(一)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負責首次建立居民健康檔案、更新信息、保存檔案;其他醫療衛生機構負責將相關醫療衛生服務信息及時匯總、更新至健康檔案;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健康檔案的監督與管理。
(二)健康檔案的建立要遵循自愿與引導相結合的原則,在使用過程中要注意保護服務對象的個人隱私,建立電子健康檔案的地區,要注意保護信息系統的數據安全。
(三)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應通過多種信息采集方式建立居民健康檔案,及時更新健康檔案信息。已建立電子健康檔案的地區應保證居民接受醫療衛生服務的信息能自動匯總到電子健康檔案中,保持資料的連續性。
(四)統一為居民健康檔案進行編碼,采用17位編碼制,以國家統一的行政區劃編碼為基礎,以村(居)委會為單位,編制居民健康檔案唯一編碼。同時將建檔居民的身份證號作為身份識別碼,為在信息平臺上實現資源共享奠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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