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健康卡配套管理辦法和技術規范_之一_居民健康卡生命周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健康卡(以下簡稱居民健康卡)生產、發行、使用、回收等全生命周期過程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該過程中居民健康卡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卡管理機構)、發卡機構、生產企業和持卡人。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居民健康卡,是指遵從《居民健康卡技術規范》、《居民健康卡用戶卡命令集V1.0》等國內外有關規范,用于醫療保健領域、計算機可識別的CPU卡;居民健康卡的發放對象,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居民和其他需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享受醫療衛生健康服務的人員。居民健康卡采用電子實名制,一人一卡。
第四條 居民健康卡生命周期包括四個階段:
(一)芯片和卡片生產階段。包含卡片芯片設計、卡片操作系統設計與加載、卡體生產和將芯片模塊鑲嵌于卡體中。
(二)應用準備階段。規劃卡片上應用程序,初始化應用的個人化數據。
(三)卡片使用階段。居民使用卡片在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接受預防、醫療、保健、康復等醫療衛生服務,并可對卡執行掛失、解掛、解鎖、補換等操作。
(四)終止卡片使用階段。鎖定卡片所有應用程序,從而終止卡片使用。
第五條 居民健康卡采用準入及備案管理制度。芯片設計商、卡片操作系統(COS)開發商、卡片制造商等均應按照相應準入及備案管理辦法的要求,獲得入圍資格。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衛生部負責制訂居民健康卡標準規范和管理辦法,以及居民健康卡發行和應用的授權管理:
(一) 衛生部居民健康卡注冊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注冊管理中心)負責具體工作;負責審核芯片提供機構、卡片操作系統提供機構、密鑰管理系統提供機構、終端提供機構和制卡機構的資質。
(二) 衛生部統一為發行居民健康卡的省份分配居民健康卡發行機構標識號。
(三) 衛生部建立居民健康卡密鑰管理系統,制訂密鑰管理制度,負責生成和管理全國的一級根密鑰,并按照統一規則生成二級根密鑰,分發給省級衛生行政部門。
(四) 居民健康卡基礎數據的具體采集和維護辦法由衛生部統一規定。
第七條 發行省份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管理本省(區、市)居民健康卡的發行和應用,其主要職責是:
(一) 從獲得入圍資格的備選目錄中選定芯片提供機構、卡片操作系統提供機構、密鑰管理系統提供機構、終端提供機構和制卡機構,并報衛生部備案。
(二) 統一組織居民健康卡制作,可以根據本省(區、市)實際情況,授權轄區內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并報衛生部備案。
(三) 建立本級居民健康卡密鑰管理系統,制訂密鑰管理制度,負責管理使用二級根密鑰,可根據實際情況,按照統一規則生成三級根密鑰或者卡片密鑰。
(四) 組織實施居民健康卡基礎數據的采集與維護工作。
(五) 組織制定本地區居民健康卡發行和應用管理規范及實施細則、建設支持居民健康卡發行和應用的信息化平臺,可以根據本省(區、市)實際情況,授權轄區內衛生行政部門具體實施,并報衛生部備案。
(六) 組織建設各級居民健康卡管理機構。
第八條 地市級居民健康卡管理機構負責管理本地區居民健康卡的具體實施,其主要職責是:
(一) 依照所屬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管理辦法,切實履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授權的各項工作,落實居民健康卡管理職責。
(二) 落實信息化平臺的建立并保障其正常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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