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第1章 總則 1
1.1. 概述 1
1.2. 技術標準 1
1.3. 應答 2
1.4. 賣方的系統設計方案要求 3
1.5. 保修條件 4
1.6. 安全與保密問題 4
1.7. 現場地點 4
1.8. 規范書有關內容的澄清 4
1.9. 規范書的修改及解釋 4
第2章 項目描述 5
2.1. 建設目標 5
2.2. 建設內容 5
2.3. 運行支撐環境 9
2.4. 項目進度要求 11
第3章 招標貨物清單 12
3.1. 硬件設備 12
3.2. 標準規范 12
3.3. 系統軟件 12
3.4. 應用軟件 13
3.5. 終端數據接口 13
第4章 系統技術規范與要求 14
4.1. 總體要求 14
4.2. 系統技術要求 14
4.2.1. 系統設置原則 14
4.2.2. 系統建設原則 15
4.2.3. 系統總體框架要求 16
4.2.4. 系統數據設計要求 20
4.2.5. 系統安全要求 23
4.3. 硬件設備技術要求 25
4.4. 標準規范建設要求 27
4.4.1. 成都市EHR數據標準與信息交換標準(品目號4) 28
4.4.2. 成都市EMR數據標準與信息交換標準(品目號5) 29
4.4.3. 區域衛生信息平臺相關機構管理規定(品目號6) 29
4.4.4. 成都市居民電子健康檔案管理規定(品目號7) 30
4.4.5. 醫療機構信息系統接入標準(品目號8) 31
4.4.6. 區級平臺系統接入標準(品目號9) 31
4.4.7. 醫療資源信息共享標準(品目號10) 32
4.4.8. 衛生管理信息共享標準(品目號11) 33
4.4.9. 應遵循的標準 33
4.5. 系統軟件要求 34
4.6. 應用軟件設計要求 49
4.6.1. 區域衛生信息平臺建設要求(品目號23) 49
4.6.2. 醫療衛生業務協同系統(品目號24) 84
4.6.3. 公眾健康信息服務系統(品目號25) 90
4.6.4. 衛生行政管理系統(品目號26) 93
4.7. 終端數據接口設計要求(品目號27) 99
4.8. 系統軟件技術指標與驗收標準 99
第5章 交貨、安裝調試、驗收及技術文件 101
5.1. 交貨 101
5.2. 安裝和調試 101
5.3. 驗收 101
5.4. 技術文件 102
第6章 技術培訓及售后服務 103
6.1. 技術培訓 103
6.2. 售后服務 103
第7章 其它 104
第1章 總則
1.1. 概述
1.1.1 本文件是成都市衛生局(以下簡稱買方)為擬建的“成都市區域衛生信息平臺”向提供服務的供應商或廠商(以下簡稱賣方)提出的總體技術要求,作為賣方提出系統設計方案和報價的依據,是項目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1.1.2 本項目要求賣方作為成都市區域衛生信息平臺的總集成商,負責項目投入正常運行的自始至終全過程,包括對本技術規范書要求的所有系統及其相關系統進行需求調研、系統設計、軟件編碼調試、軟件測試、軟件運行、維護以及設備供貨、安裝、接線、調試、開通,以及技術培訓、系統維護和其他工作。本項目為交鑰匙項目。
1.1.3 賣方應承諾如果其參與成都市區域衛生信息平臺項目(以下簡稱本項目),屆時其對本文件的所有答復和承諾仍有效。
1.2. 技術標準
1.2.1 賣方提供的各項設備和系統的特點、性能須完全符合買方指明的標準,并滿足或高于買方提出的要求。對于本文件未規定的有關系統功能與設備性能,賣方應提出建議,并陳述其理由。
系統實施所涉及的技術標準和規范,產品標準和規范,項目標準和規范,驗收標準和規范等必須符合國際、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條例及規范,至少應包括:
《軟件項目標準分類法》(GB/T 15538-1995);
《軟件開發規范》(GB 8566-88);
《軟件維護指南》(GB/T 14079-93);
《計算機軟件產品開發文件編制指南》(GB 8567-88);
《計算機軟件需求說明編制指南》(GB 9385-88);
《計算機軟件測試文件編制指南》(GB 9386-88);
《計算機軟件配置管理計劃規范》(GB/T 12505-90);
《計算機軟件質量保證計劃規范》(GB/T 12504-90);
《計算機軟件可靠性和可維護性管理》(GB/T 12394-93);
《信息技術、軟件包質量要求和測試》GB/T 17544-1998;
《信息資源目錄體系和交換體系標準》;
(1) 符合有關標準(如ISO、ITU-T、ETSI、IMTC、IETF等),賣方應在系統設計方案(簡稱技術方案)中具體說明,并附上相應的詳細技術資料;
(2) 若賣方的設備和系統包含自己的專用標準,應在技術方案中具體說明,并附上相應的詳細技術資料;
(3) 本文件中未給出,但ITU-T已有建議的系統設備性能和功能均應滿足ITU-T最新建議要求;
(4) 待新的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通信行業標準)出來后,賣方應免費修改其系統以滿足要求。
1.2.2 本文件的內容若與國家或行業有關標準、規范有矛盾,則以國家或行業標準、規范為準。
1.3. 應答
1.3.1賣方在收到本文件后,在規定的時間內,用簡體中文提供滿足本文件要求的點對點應答書、系統設計方案以及其它賣方認為可以提供給買方的資料。
1.3.2 賣方應根據本文件的要求在指定時間內提供系統設計方案和報價書,系統設計方案和報價書應單獨分冊,其中:系統設計方案要求提供5套,報價書正本1套、報價書副本4套(單獨密封、包裝、蓋章),并提供系統設計方案的電子文檔1套。所有文件在指定時間交到買方指定的招標部門,否則按自動放棄處理。
1.3.3 本文件中所提到的各項技術要求及指標,賣方如不能滿足,或認為其提供的設備與軟件,在功能上另有其先進性及特點,則須在系統設計方案中明確提出并詳細說明,否則即認為賣方能夠按本文件要求供貨。
1.3.4 賣方應就所提供的設備(包括第三方的產品)給予詳細說明,該說明應包括技術參數、技術特征、現場性能及要求、功能列表等,以便買方能對賣方所提供的設備做出準確判斷和評估。
1.3.5 賣方在系統設計方案中對各項技術性能指標等問題需要特別說明之處應給出提示,對本規范書中用“不小于”或“≥”、“不大于”或“≤”、“好于”等詞組限定的指標,賣方須嚴格遵守,沒有這些詞組限定的指標,允許適當的偏差,但必須能保證系統的合理性。
1.4. 賣方的系統設計方案要求
1.4.1 賣方應當根據本文件的要求,在系統設計方案中實質響應各項具體要求。滿足買方的項目建設模式和技術路線要求。
1.4.2 賣方所提供的系統設計方案應按照以下內容格式進行編制:
(1) 綜述;
(2) 點對點應答;
(3) 技術方案;
(4) 系統的功能、性能及結構,包括系統連接圖、網絡結構圖、系統邏輯結構圖;
(5) 軟硬件配置清單;
(6) 所提供的軟硬件的技術指標;
(7) 分工界面,要求圖示并加以說明;
(8) 實施方案;
(9) 培訓方案;
(10) 軟件測試計劃和項目驗收預案;
(11) 售后服務方案,包括技術服務、支持、保修、維護、服務的組織架構與流程管理;
1.4.3 技術規范書點對點應答要求
賣方對本技術規范書所提出各項技術要求進行逐條逐項答復、說明和解釋,首先對實現或滿足程度明確作出“滿足”、“不滿足”、“部分滿足”等應答,然后作出具體、詳細的說明。不得使用“明白”、“理解”等類似詞語。在答復中,要求明確滿足的程度,凡采用“詳見”、“參見”方式說明的,應指明參見文檔的具體章節或頁碼。
1.4.4 賣方在系統設計方案中應說明對供貨時間、安裝、調測等進度的具體安排。
1.4.5 賣方在系統設計方案中應說明給買方提供的技術文件、技術支持、技術服務、人員培訓等的范圍、內容和程度。
1.4.6 賣方應在系統設計方案中列出提供的書面技術資料詳細清單。
1.5. 保修條件
★賣方應對所提供的硬件設備和應用軟件負責免費保修三年,系統軟件一年免費服務與升級。產品保修期從項目通過終驗之日算起。在保修期內,發現由于材料、設計或工藝不良造成的故障,賣方應研究其故障原因,并迅速修復或免費進行更換,直至滿足買方原定的要求為止。
1.6. 安全與保密問題
1.8.1 賣方系統設計方案中提供的軟硬件設備、軟件系統、業務軟件均應該完全解決可能出現的相關安全問題,不允許通過設置“后門”實現服務。對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需提出詳細的解決方案和具體的措施。
1.8.2 賣方應無條件接受買方的保密約定,包括在合同期結束后承諾約定年限的保密義務,并承擔相應的涉密責任。
1.7. 現場地點
現場地點為買方指定的地點,即成都市。
1.8. 規范書有關內容的澄清
1.10.1 賣方對于招標文件的疑問可以通過書面材料與買方聯系。在規定的標書提交最后期限以前,買方將以書面材料給予答復,有關買方答復材料的復印件也將遞交所有得到本文件的賣方。
1.10.2 未經買方同意,賣方不得向其他方公開本文件中的內容。
1.9. 規范書的修改及解釋
1.11.1 買方有權在簽訂最終合同前,根據需要修改和補充本文件,修改補充后的最終文件將作為合同的附件。
1.11.2 買方保留和擁有對本文件的修改權和解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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