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失行為和醫療事故管理制度
為防范醫療過失行為和醫療事故的發生,正確處理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不斷提高醫療服務質量,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和醫療事故報告制度的規定》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制定本制度。
一、報告制度
1.各科室均應設置醫療過失行為和醫療事故登記本,科主任或護士長對所發生的醫療過失行為及時登記并做好記錄。每季度討論一次,分析原因,總結經驗教訓,改進工作。
2.衛生技術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發現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或者發生醫療糾紛,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
3.科室負責人接到衛生技術人員報告后,應立即向醫務科(護理部)報告。
4.醫務科(護理部)接到報告后到現場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情況上報院長。
5.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導致患者死亡,或可能為二級以上醫療事故,或3人以上患者人身損害的,醫院應當在12小時內向區衛生局報告。
6.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導致3名以上患者死亡,或10名以上患者出現人身損害的,醫院立即向區衛生局報告。
7.對醫療過失行為不作登記或隱瞞包庇不報者,除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外,還追究科室負責人責任,并視其后果給予相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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