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藥品、毒性藥品與精神藥品管理制度
一、麻醉藥品的品種,系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所規定的品種,如鴉片類、嗎啡類、可卡因類等和衛生部所核定的其他易成癮癖的毒性藥品及制劑。毒性藥品與精神藥品的品種,系指中國藥典附錄及衛生部和其它有關規定的品種,均應列入。
二、麻醉藥品、毒性藥品號精神藥品,必須遵照國家公布的《麻醉藥品管理暫行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和《醫療性毒性藥品管理辦法》、精神藥品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管理。
三、藥劑科必須嚴格監督各醫療科(室)合理使用麻醉藥品,如發現濫用情況有權拒發,并應直接向院長和醫務科報告,以便及時檢查、處理。
四、藥劑科和各醫療科(室),均必須建立健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及精神藥品和管理制度,設置加“五專”(即專人、專柜加鎖、專帳、專冊、專用處方)管理。具有明顯標志的專用瓶簽,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五、藥劑科對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精神藥品,應定期清點。取用麻醉藥品后應按處方隨時登記注銷(設置專用帳卡)。每日對用量與存量核對一次,統計人員應定期查核。
六、處方中的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精神藥品名稱不得簡化。調配人員接方后須嚴格認真審查,配方后須經另一人核對(夜班例外)方準發出。
七、大專院校畢業有二年以上臨床經驗、中專畢業有五年以上臨床經驗或相當于同水平的醫師,經醫務科審核,院長批準,將醫師名單送藥劑科備查,方可有麻醉藥品處方權。
八、麻醉藥品、醫療性毒藥品與精神藥品處方,一次劑量一般不超過常用量,麻醉藥品、醫療性毒性藥品一次處方總量不得超過一日極量,毒性中藥不得超過二日極量。超過常用量時,必須由醫師另行簽字,超過極量時需經醫師所在科(室)的科主任批準,外用藥不在此限。
九、醫師所開寫的麻醉藥品注射劑,一律限在本院使用。如有特殊情況必須帶回使用時,應由醫師在處方上注明,并經醫務科審查批準,在市衛生局辦理麻醉藥品應用卡,調劑室方可配發。只限一次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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