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程序
一、 報告程序
1、 醫護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
2、 科室負責人接到醫護人員報告后,應立即到現場組織處理,并向醫務科(護理部)報告。
3、 醫務科(護理部)接到報告后到現場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情況報告院長,并將調查結果向患者通報、解釋。
4、 發生醫療事故的或發生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導致患者死亡或可能為二級以上醫療事故、導致3人以上人身損害后果的,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區衛生局報告。
二、 處理程序
1、 首先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減輕對患者身體的損害。
2、 應患者要求為其復印病歷的客觀部分,病歷的主觀部分和引起不良后果的藥物、血液等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進行封存(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啟封),封存的物品由醫療機構保存。
3、 不能確定死因或雙方對死因有異議的,告訴家屬應在患者死亡后48小時內進行尸檢,有條件可延至7天,保存談話和簽名紀錄。
4、 當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告訴家屬解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程序,和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程序。
5、 如醫患雙方協商解決的,自協商解決之日起7日內向區衛生局書面報告,包括事件經過、當事人情況和協商解決結果(含協議書)。協議書包含下列內容:關于××事件,醫院一次性補償患者及其家屬金額××;患者及其家屬(含所有利害關系人)保證今后不再就此事件所引起的后果提出投訴、訴訟等。
6、 如需要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告訴患者及家屬填寫《申請解決醫療事故爭議表》,向區衛生局提出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
7、 如需要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的,告訴患者及家屬向區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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